8月13日,重庆进步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重庆进步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和碳排放评价推行方法(征求建议稿)》建议建议的公告。
推行方法提出,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察建议,强化节能降碳指标管理,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对于碳排放量较大且可能对当地区碳达峰形势、碳排放强度减少目的完成等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同步拓展碳排放评价,有关评价范围、评价需要等由市进步改革委另行拟定。
全文如下:
重庆进步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和碳排放评价推行方法(征求建议稿)》建议建议的公告
为打造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方位转型新机制,加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最近国家进步改革委修订印发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和碳排放评价方法》(国家进步改革委2025年第31号令),对节能审察工作提出新需要,我委启动了我市推行方法修订工作,研究起草了《重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和碳排放评价推行方法(征求建议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建议,若有建议建议,欢迎在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前通过以下方法反馈。感谢你的参与和支持!
邮件:cqfzggwzhc@126.com
邮寄地址:重庆渝北区洪湖西路16号重庆进步和改革委员会资环处509室
传 真 号:023|67575186
附件:重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和碳排放评价推行方法(征求建议稿)
重庆进步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13日
重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和碳排放评价推行方法
(征求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造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方位转型新机制,加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依据《中国能源法》《中国节省能源法》《中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和碳排放评价方法》《重庆节省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碳排放双控规范需要,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重庆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市行政地区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含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本方法所称节能审察,是指依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手段等状况进行审察,并形成审察建议的行为。本方法所称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察时,根据碳排放双控需要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推行影响和降碳手段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察建议。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建议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要紧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研报告前,需获得节能审察机关出具的节能审察建议。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获得节能审察机关出具的节能审察建议。未按本方法规定进行节能审察,或节能审察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能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能投入生产、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有关工作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根据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察不能收取任何成本。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进步改革委负责拟定重庆节能审察的有关管理推行方法,组织落实国家有关技术指标、规范和指南,拓展业务人员培训,依据各区县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形势、节能降碳目的完成状况等,对各区县节能审察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条 区县进步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当地节能降碳工作实质,加大对节能审察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坚持节省优先、能效引领,强化节能降碳指标管理,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由各级进步改革部门负责。各级进步改革部门应当拟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察的申报材料、受理方法、审察条件、办理步骤、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升工作效能和透明度。市进步改革委应加大对区县进步改革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八条 上报国家进步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与国家进步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址、主要生产工艺和设施未改变的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根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根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本条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应由国家进步改革委审察的,其节能审察由市进步改革委负责。对节能降碳有关指标进展滞后、专业力量不足、审察水平偏低的区县,市进步改革委将准时中止其节能审察权限。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保密事情范围及密级应由拥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与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按国家进步改革委拟定公布的具体行业目录实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有关项目应根据有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进步改革部门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察,不再出具节能审察建议。
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区县的,其节能审察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区县进步改革部门牵头商其他区县进步改革部门研究确定后推行。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区县的,其节能审察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区县进步改革部门推行。
第九条 市进步改革委将结合当地实质,对于碳排放量较大且可能对当地区碳达峰形势、碳排放强度减少目的完成等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同步拓展碳排放评价,有关评价范围、评价需要等由市进步改革委另行拟定。
第十条 地区节能审察按我市有关规定实行。
第三章 审察程序
第十一条 需进行节能审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不拥有报告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拥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剖析评价依据;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策略节能降碳剖析和比选,包含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施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项目能源消费状况,包含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化石能源消费量、煤炭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状况、材料用能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
单位商品综合能耗、单位商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与有关数据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全方位比较;
(五)项目碳排放状况,包含单位商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碳排放总量、碳排放结构(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等);
单位商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等数据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全方位比较;
(六)项目拟采取的节能降碳手段,包含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应用等手段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七)项目推行对所在地完成节能降碳目的任务的影响剖析。
负责节能报告编制的单位应严格根据节能降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等需要据实编制节能报告,确保节能报告的专业性、真实性和操作性。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能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方法逃避节能审察。进步改革部门可结合实质采取节能报告水平审察等手段,加大对当地区节能报告编制单位的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进步改革委负责推行节能审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进步改革委报送。市进步改革委将靠前服务,加大对建设单位节能报告编制的指导,并拓展项目推行影响剖析,在报送节能审察申报材料时一并按国家需要提交项目状况说明。
第十三条 节能审察申报材料要点齐全、节能报告内容深度达到审察需要、符合法定形式的,进步改革部门应当予以受理。有关材料不符合需要的,进步改革部门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 进步改革部门受理节能审察申报材料后,应委托拥有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建议,作为节能审察的要紧依据。
第十五条 进步改革部门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察:
(一)项目是不是符合节能降碳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规范和工作管理需要;
(二)项目主要商品能效是不是符合强制性能源消耗限额标准需要,主要设施能效是不是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需要;
(三)项目节能降碳手段是不是有力有效、合理可行,能源管理体系是不是完备;
(四)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数据核算及剖析论证是不是客观精确、办法是不是科学、结论是不是准确;
(五)对于应当拓展碳排放评价的项目,重点评价项目是不是影响全国及所在区域碳排放形势、是不是影响所在区域碳排放强度减少目的完成、单位商品和产值碳排放是不是符合国家与行业准则、是不是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挖掘降碳潜力等。
第十六条 进步改革部门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察建议或明确节能审察不予通过。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根据节能审察建议拓展项目建设。通节日能审察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察机关提交变更申请。项目节能审察权限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有权审察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节能审察机关依据实质状况,作出赞同变更的决定或重新进行节能审察。项目重大变动的情形包含下列方面:
(一)建设单位、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二)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施、工艺技术路线等发生变化;
(三)主要商品品种发生变化;
(四)项目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察建议等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八条 项目自进步改革部门出具节能审察建议或赞同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察建议或赞同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达成审察过程和结果的可查看、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状况。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应付项目节能审察建议和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施、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状况进行验收。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付项目承诺内容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应据实编制节能审察验收自查报告,对报告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将自查报告报送属地进步改革部门存档备查。
国家进步改革委负责推行节能审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验收由市进步改革委负责。其他项目含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的节能审察验收由属地进步改革部门负责。节能审察验收具体推行方法由市进步改革委拟定。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平时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置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进步改革部门负责。进步改革部门要将节能审察推行状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对项目节能审察验收、节能审察建议落实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进步改革委将对各区县节能审察推行、节能审察建议落实、节能审察验收等状况进行不按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降碳有关评价考核的要紧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级进步改革部门要对节能审察规范落实状况进行台账管理,加大节能审察信息的统计剖析,系统梳理当地区已批复节能审察项目状况,按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碳排放、能效水平等状况,作为研判节能降碳形势、拓展节能降碳工作的要紧参考。
区县进步改革部门应按期向市进步改革委报告当地区节能审察推行状况,按需要报送项目节能审察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
第二十三条 在节能审察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节能审察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自2025年XX月1日起实行。原《重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察推行方法》(渝发改规范〔2025〕4号)同时废止。